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202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安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申请执行人*富国,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咸宁天立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天立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効力的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2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个人)应得的收入186739.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咸宁天立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个人)的应得的收入71935.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顾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