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1023民初191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出生,临汾市尧都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梅,山西韩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襄汾公路管理段。住所地:襄汾县。
法定代表人:段旭红。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襄汾公路管理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