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瑞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绥中瑞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21执45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宽帮镇***村二道沟屯47号。 身份证号:2107231966********。 被执行人:绥中瑞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工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中县人民法院(2023)辽1421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中瑞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970元。目前,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1421执45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田 乐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