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421执45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宽帮镇***村二道沟屯47号。
身份证号:2107231966********。
被执行人:绥中瑞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工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中县人民法院(2023)辽1421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中瑞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970元。目前,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1421执45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