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特755号
申请人: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长路149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庄瑞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3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元(系**父亲),男,196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大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坤大公司申请依法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4352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坤大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庭隐瞒了双方正在协商劳动报酬的事实,属于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仲裁委员会认定坤大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做出的赔偿工资差额的裁决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辩称,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坤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4352号裁决,其虽主张多次向**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坤大公司主张仲裁委员会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435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琳敏
审判员  王 征
审判员  陆宇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 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