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曾国利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奎民催字第235号
申请人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2267862,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10日,到期日为2013年1月10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诸城市益和盛橡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驰泰橡胶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坤大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庆胜
审判员  宋春萍
审判员  崔保江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