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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鑫宁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喀左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3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海河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江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喀左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五家子村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喀左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本院,双方同意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3执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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