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鑫宁热力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鑫宁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朝阳维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朝阳鑫宁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凤凰大街二段495号。
法定代表人:宁西坤。
被执行人:朝阳维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三段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冬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鑫宁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维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维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鑫宁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维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人民币101150元并承担所有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维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朝阳维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过多房产,被执行人朝阳维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意提供一个车位来偿还该笔欠款,除此外无其他存款、股权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房产、车辆、公积金等,被执行人朝阳维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过多房产,被执行人朝阳维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意提供一个车位来偿还该笔欠款,除此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江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席 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