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鑫宁热力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鑫宁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财保104号
申请人:朝阳鑫宁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675652561,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凤凰大街二段49-5号。
法定代表人:宁西坤。
委托代理人:谭月,女,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文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91572573P,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三段28号。
法定代表人:薛庆德。
申请人朝阳鑫宁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朝阳鑫宁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朝阳市双塔区(产籍号Ⅲ-11-3-100C)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地的土地,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穆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