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5318号之二
原告:青岛贵裕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青岛片区前湾港报税港区北京路45号东办公楼一楼2101-154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CBE9GX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都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3297941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338号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0384358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告:青岛旭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7850556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819号10号楼2**3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6E9R2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贵裕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旭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贵裕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贵裕兴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青岛贵裕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