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保499号
原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338号111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贝恩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竟秀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保全金额2420000元,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2420000元。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进行转让等妨碍查封的行为,其中银行存款查封期间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间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间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