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克州锦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01民初851号
原告:克州锦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库曲湾大桥地段上游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黄之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瑶,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道巨燕财富广场三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俊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克州锦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克州锦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州锦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州锦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计2,369元,由原告克州锦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