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2086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吴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王俊青。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生,住山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原告**与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文德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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