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348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98268873E(5-1),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捉马东大街19号盛德世家A座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青,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实际欠款人已支付清挖机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戴剑平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国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