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3043号 原告:***,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现住巴彦淖尔市先锋镇。 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