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3043号
原告:***,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现住巴彦淖尔市先锋镇。
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