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冶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民初4503号 原告:大冶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罗桥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道**财富广场三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港湖还建楼二楼16栋1**1804。 负责人:***。 原告大冶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大冶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大冶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