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8621号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港湖还建楼二期16栋1**18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道**财富广场三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2023年12月7日本案开庭审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