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783民初4872号
原告: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台头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370043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昌乐县。
原告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82887.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曾向被告支付100000元用于购买沥青,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交付货物。原、被告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9年5月9日前交付货物,如不交付货物则将款项退回,并承担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100000元用于购买沥青。被告仅履行部分供货义务。截至2019年4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为82887.5元(33.155吨)的沥青未予交付。同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所欠沥青运至原告指定地点,如未按期交付货物,于3日内将82887.5元款项全部退回,如超期不付每年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送货义务,亦未返还货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沥青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82887.5元并自2019年5月14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付方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2887.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