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8520号之一
原告: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三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3700434G。
法定代表人:刘启东,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6元,减半收取计3393元,保全费2520元,由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培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妍婧
书 记 员 刘佳琪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8520号之一
原告: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三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3700434G。
法定代表人:刘启东,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6元,减半收取计3393元,保全费2520元,由潍坊市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培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妍婧
书 记 员 刘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