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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1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涟水县炎***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10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2元,减半收取6716元,由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