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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县心泰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2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炎***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县心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县大*****。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县心泰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苏0826民初254号民事裁定:冻结**县心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县心泰木业有限公司与其协商整改相关问题且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县心泰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已于2022年3月19日裁定准许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综上,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县心泰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