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高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9005财保49号
申请人:***,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被申请人:湖北高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湖北高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湖北华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人民币25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湖北高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湖北华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人民币250000元,期限为6个月即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止。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