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5民初365号
原告:***,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技工,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湖北高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关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晖,潜江市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华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泽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高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对***、湖北高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计17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苏惠敏
书记员黄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