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高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5民初245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
被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
被告:湖北高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关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高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作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