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9005执保9号
申请保全人:***,男,生于1972年10月2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润基建材市场D1-31。
被保全人:湖北高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8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高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9005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世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