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802民初2390号
原告:湖北某公司(曾用名荆门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新生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199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某章华中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尹某。
原告湖北某公司与被告杜某、湖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98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