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世涛膜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世涛膜结构有限公司、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2执654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世涛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世涛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11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世涛膜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78500元。被执行人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077.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告知书,被执行人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次执行到人民币0元。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将被执行人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