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财保185号
申请人:北京重信顺意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苏家屯商贸街1号2层21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泰世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锐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B20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重信顺意石材有限公司因其与被申请人北京锐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京0111财保1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北京锐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293元。北京重信顺意石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银行存款90087.9元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8年12月7日,北京重信顺意石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重信顺意石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北京重信顺意石材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
国工商银行方庄支行,账号为×××)银行存款90087.9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北京锐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黄寺支行,账号为×××)银行存款30029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