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锐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28号
原告:北京重信顺意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苏家屯商贸街1号2层2163。
法定代表人:郑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北京市国泰世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锐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B204室。
法定代表人:郝斌。
原告北京重信顺意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锐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重信顺意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锐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重信顺意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锐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重信顺意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贾小翠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