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执10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锐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
本院在执行北京锐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绪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