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3027号
原告:北京伟泰永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S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锐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B2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伟泰永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锐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伟泰永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伟泰永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