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吉安市安福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吉安市安福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吉安市安福县。
被告:江西中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邮政大院内二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538286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中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8元,减半收取为2729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46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