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4执449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0181815Q。
关于***与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件,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04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其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被执行人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对被执行人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04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述东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赵爱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成俊
书 记 员 张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