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

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9006号之一
原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侯金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
原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2021年10月11日,原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郑诗晗
书 记 员  郑诗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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