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

靖江市中邦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3192号
原告:靖江市中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世纪广场B1-2-602。
法定代表人:张加银。
被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城南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侯金龙。
原告靖江市中邦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04068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3100元,共计547168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在2020年8月29日和2020年9月26日签订《安装协议书》和《劳务承包合同》各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杭州笕桥街道门施工安装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门的制作和安装工作。上述工作的进程由被告指令进行,截止到2021年1月底,根据被告指令暂撤出施工,等待新的指令。2020年12月28日,经原、被告对已完成的部分工作量进行了结算,被告支付了872266元。2022年4月17日,原、被告又对未结算的部分进行了结算确认,不包括杭州未结算的工作量,并支付原告3万元。现杭州两樘门扇轴的制作及安装、焊接、花纹钢板下料和厂内制作的6樘^20手工下料,开坡口未进行结算。在等待被告指令的过程中,造成了原告窝工的损失。原告在2021年10月10日向被告寄送了《交涉函》,要求被告确认已完成工作量并进行了结算,同时,要求被告提供新的施工指令。被告接函后,未有任何回复。
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合同内容等,案涉合同纠纷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原告认为的承揽合同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虽约定了甲方(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所在法院处理,但是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无效,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凌 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