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793号
原告:靖江市宏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10163811,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孤山镇新庄村斜新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姚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松,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41210483,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城南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侯金龙。
被告: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02203882R,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虹桥南路286号407。
法定代表人:祝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丽,公司员工。
原告靖江市宏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154495.3元,并承担以154495.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54495.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被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后龙腾公司又背书转让给原告,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8月13日,然到期原告到银行兑付显示拒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面款,然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经查,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新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 璐
书 记 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