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3961号
原告:江苏金尊供应链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777号东方广场19号楼1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华,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尊供应链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尊供应链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洪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