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

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4206号
原告: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帆,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路红霞,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南通华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