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6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中山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同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跃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中山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同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2018)苏0116民初7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2020年1月9日泰州市中山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本院查控到被执行人南京同悦置业有限公司有58套房产已被我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同悦置业有限公司在我院(2020)苏0116破4号案件中应经进入破产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现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因被执行人在我院案件数量多、执行标的大,且南京同悦置业有限公司在我院(2020)苏0116破4号案件中应经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116民初741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0生效。
审判长*雨
审判员***
审判员沈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