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2民初3174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中山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九龙台商工业园区马娄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莘奉公路322号5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慈龙图。
原告泰州市中山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泰州市中山涂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市中山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3元,由原告泰州市中山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