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

3428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与江苏石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3428号
原告: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48155248E,住所地靖江市新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菲,靖江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纪荣,男,1957年8月28日生,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93383146G,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季长公路(石榴村村委会北首)。
法定代表人:黄桂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富华,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柳,男,1979年6月20日生,住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与被告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52元减半收取3176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严 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江昆
书 记 员  叶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