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

4999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4999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48155248E,住所地靖江市新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庄玲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琪,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野,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毅,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与被告**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凌 达
人民陪审员  侯启明
人民陪审员  陈红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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