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

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与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1715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住所地靖江市新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科技城4号路。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与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申请被执行人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666964.3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2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均为轮候冻结),2023年1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六处(均为轮后查封),2023年3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辆4辆(均为轮后查封),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申请执行人欲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冻,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如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致使上述财产解冻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被执行人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404民初4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孔 夯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