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

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与徐州腾达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5民初2619号
原告: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工业园区利工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厂职工,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徐州腾达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冶金产业集聚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
原告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与被告徐州腾达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于201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靖江市民华特种钢机械制造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解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