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异2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甘露,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6栋2A。
法定代表人:刘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恺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琪,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2号绿地世纪峰会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甘露与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金海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甘露申请追加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科技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露称,经申请人查询发现科陆科技公司于2015年11月收购百年金海公司10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本案发生时间里,更换了百年金海公司的法人、董事等高管。在本案诉讼期间,科陆科技公司又于2019年4月卖出了百年金海公司的100%股权,应视为逃避、转移财产。经申请人查询发现百年金海公司在本案发生和本案诉讼期间多次更换公司法人,更换投资人,更换经营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现申请追加科陆科技公司为被执行人。
科陆科技公司辩称,一、申请人要求科陆公司对百年金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而作为百年金海公司曾经的股东,科陆公司持股期间与百年金海公司亦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不应对百年金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以其对百年金海公司的债权形成时科陆公司为百年金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由,要求科陆公司对百年金海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其自身未明确请求权基础,实际亦缺乏法律依据。而至于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常以一人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科陆公司与百年金海公司之间亦不存在此等情形;二、科陆公司出售百年金海公司100%股权系正当交易行为,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逃避、转移债务的行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关于转让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科陆公司转让百年金海公司100%股权时委托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百年金海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截至2018年12月31日,百年金海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13,493.25。故科陆公司以1元价格转让百年金海公司股权,定价公允、合理。该份公告同时记载了科陆公司出售百年金海公司100%股权的原因。在科陆公司收购百年金海公司之初,双方即已约定有业绩对赌。作为曾经的实际控制人,陈长宝在对赌期间仍然保留对百年金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但业绩对赌仅2015年达成,2016年开始就陆续无法完成。至业绩对赌期届满、科陆公司正式接管百年金海公司后,方才知晓陈长宝不仅亏空,还挪用了科陆公司对百年金海公司的巨额借款。为进一步控制风险、自大程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科陆公司方才决定转让百年金海100%股权,主观目的合理,客观程序合法,不存在逃避、转移债务的情形。
本院查明,2019年8月29日本院对甘露与张燕、百年金海公司、陈长宝、王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2019)新010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百年金海公司返还甘露投标保证金180,000元;二、百年金海给付甘露利息9,652.5元。判决生效后,百年金海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20年1月6日甘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20)新0102执68号。2020年1月7日本院作出(2020)新0102执68号执行裁定: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百年金海公司的存款、收入194,556.03元(其中本金191,779.03元,执行费2,777元);二、百年金海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百年金海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20)新0102执68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甘露提供证据显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科陆科技公司1996年8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140834.914700万元,主要股东为饶陆华、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桂国才、陈长宝、祝文闻、孙俊、张乐群、卢学鹏、郭伟、林训先等人。科陆科技公司关于收购百年金海公司100%股权的公告显示,2012年10月16日科陆科技公司董事会发出公告,其内容为:“根据科陆科技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公司拟以自筹资金收购上海太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持有的百年金海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对价为人民币38,88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变更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甘露称科陆科技公司曾收购百年金海公司10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百年金海公司的100%股权,应视为逃避、转移财产为由,要求追加科陆科技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不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露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 新 平
审判员 古丽加瓦尔
审判员 美丽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热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