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

甘露、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异1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甘露,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恺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琪,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绿地世纪峰会**。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甘露与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金海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甘露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露称,经申请人查询发现***作为百年金海公司法人,也是百年金海公司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现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辩称,申请人申请追加***为(2019)新010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系科陆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委派至百年金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于2018年4月13日完成了相应工商登记。该委派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百年金海公司章程的约定,亦未违反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仅因***是百年金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要求其对百年金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其次,申请人所述“2018年7月我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和***沟通退款的事由”,“2018年7月***也表达了会解决的意思”,***仅是以百年金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公司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未曾以个人身份向申请人作出任何承诺,很明显属于职务行为。同时,申请人仅口述上述内容,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该等情况是否真实发生;而即便能够证明,却反而能够反映***勤勉履行高管职责的客观事实以及想要解决问题的主观意愿,故也不存在***损害百年金海公司或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担任百年金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合规,其履行职务行为亦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申请人申请追加***为(2019)新010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2019年8月29日本院对甘露与张燕、百年金海公司、陈长宝、王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2019)新010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百年金海公司返还甘露投标保证金180,000元;二、百年金海给付甘露利息9,652.5元。判决生效后,百年金海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20年1月6日甘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20)新0102执68号。2020年1月7日本院作出(2020)新0102执68号执行裁定: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百年金海公司的存款、收入194,556.03元(其中本金191,779.03元,执行费2,777元);二、百年金海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百年金海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20)新0102执68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甘露提供证据显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科陆科技公司1996年8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140834.914700万元,主要股东为饶陆华、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桂国才、陈长宝、祝文闻、孙俊、张乐群、卢学鹏、郭伟、***等人。科陆科技公司关于收购百年金海公司100%股权的公告显示,2012年10月16日科陆科技公司董事会发出公告,其内容为:“根据科陆科技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公司拟以自筹资金收购上海太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持有的百年金海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对价为人民币38,88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变更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甘露称科***是百年金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为由,要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不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露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   新   平
审判员     古丽加瓦尔
审判员       美丽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热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