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创和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304民初27630号 原告:深圳创和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405N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6110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7号3号楼2单元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742961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丰之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福宁街167号桐林公寓(桐林城市广场)3B-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73945E。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深圳市丰之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之泉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金海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3728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28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7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丰之泉公司就被告金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被告金海公司与原告就绵阳市财政局大楼、经信局大楼综合节能改造设计项目签订《采购合同书》,约定由被告金海公司针对绵阳市财政局大楼、经信局大楼综合节能改造进行技术设计,包括系统审核设计方案、系统施工图;合同金额37287元;合同签订并履约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全款;被告金海公司逾期付款则每日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服务内容,项目于2018年11月验收通过且被告金海公司已全额收到业主方的款项。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金海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金海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被告均予以推脱,仅要求原告提交收据和发票等资料。原告提供后,被告金海公司又迟迟不予支付,甚至完全失联。被告金海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丰之泉公司为被告金海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丰之泉公司应当就被告金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金海公司未答辩。 被告丰之泉公司答辩称,案涉工程款收据开具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当时丰之泉公司尚未收购金海公司;2019年3月31日前实际控股公司为案外人深圳科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故相关债务应由该公司承担,与丰之泉公司无关,丰之泉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相关情况 根据原告提供的《绵阳市财政局大楼、经信局大楼综合节能改造设计项目采购合同书》、项目验收单、发票、收据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在诉状中关于合同签订及约定情况、项目验收情况、发票及收据开具情况的陈述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一份《项目验收单》,载明:甲方四川省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乙方被告金海公司,项目名称绵阳市财政局大楼、经信局大楼综合节能改造设计项目,完成情况为已提交项目所需的深化设计方案及项目图纸,并加盖该单位公章。 2019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案涉项目涉及服务费37287元,以实际到账为准。 经公开查询,被告金海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15日;2019年12月13日,金海公司的独资股东由深圳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丰之泉公司。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金海公司之间签订的案涉《采购合同书》,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项目验收单、发票、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已按约完成合同义务,合同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实质上系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金海公司支付合同款372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2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2020年9月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予以支持。原告超出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丰之泉公司系被告金海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被告丰之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原告要求其对被告金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创和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支付372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2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2020年9月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丰之泉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创和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