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4497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河南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诉讼请求中劳务费暂定10000元,但经本院释明,原告并未对其施工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依法申请鉴定,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现因原告诉求不明确、不具体,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2893.89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