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552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河南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6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