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552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河南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6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