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4509号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河南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程瑜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